明纪释法丨识破借权生利的“理财”障眼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更新时间:2026-09-02
违规借款入股市,公私不分纪难容。

突击入股谋暴利,名为理财实受贿。

高价退股填亏空,权力变现必严惩。 (重庆市渝中区纪委监委制图)
本期看点
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参与证券投资,是金融市场常见的投资行为,党员干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无可厚非。然而,现实中,一些人拿公权力当“筹码”,动起“靠股吃股”的歪脑筋:有的认为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炒股,只要自负盈亏、按时还钱就没有大碍;有的认为突击投资非上市公司原始股,坐收暴利系个人投资眼光好;还有的认为原始股上市无望,利用职权让老板高价回购也是“投资止损”。本期聚焦党员干部涉股“投资”中常见的三类违纪违法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撕下“借权生利”“以股谋私”的投资幌子,警示党员干部莫将股票交易当成违纪违法的“避风港”——任何掺杂了权力寻租的“股海弄潮”,终将撞上贪腐的暗礁,翻船沉底。
情形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炒股,只要自负盈亏、按时还钱就没关系?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伸手借钱炒股,哪怕经济账上算得再清,也平不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纪律账。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张某系某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4年,张某因炒股需大额资金周转,向在其辖区承揽水利工程的老板余某提出借款80万元。余某当即答应并表示:“您尽管拿去炒,赚了算您的,亏了算我的。”张某认为这样有风险,当场拒绝,并向余某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数月后,张某清仓股票并向余某如数还本付息。经查,张某确未利用职权为余某谋取利益。最终,张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张某炒股自负盈亏,借款数月后也按期还本付息,为何仍构成违纪?解开这个困惑,不能仅停留在“借债还钱”的民事逻辑上,更要看透这层借贷表象下公权可能被私利“裹挟”的现实危险。《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所要防范的,正是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换言之,纪律要管的不是“还不还钱”,而是“这笔借款会不会反过来左右党员干部手中的权”。
一、借来的是炒股资金,背上的是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人情债”
正常的民间借贷,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借不借、借多少,系由双方自主决定。但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天然存在着职权制约的不平等关系。当党员干部“开口借钱”,管理和服务对象之所以“慷慨解囊”,往往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企图借此进行“感情投资”。纪律在此划出红线,正因为这类借贷行为极易让正常的政商关系变味走样,使清清爽爽的履职关系异化为人情和利益羁绊。
本案中,张某为何能轻松向余某借来80万元大额炒股资金?自然不是因为借条上约定的那点利息,而是其作为县水务局副局长的职权影响。对张某而言,投进股市的高风险资金来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即便其做到了“盈亏自负、按时还钱”,也抹不掉为此欠下的“人情债”。张某日后在相关工程验收、款项拨付等履职环节,很可能为了“还人情”而“开绿灯”。纪律要严管、要斩断的,正是这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隐患。
二、股市有风险,借钱炒股一旦被“套牢”,就可能从违纪滑向受贿
本案中,张某系“真借钱、真付息、自担炒股风险”,不存在权钱交易情形,但因借款对象系管理和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终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更值得警惕的是,资本市场风云变幻,当党员干部在股市中被“套牢”,最初的“真借款”便可能一步步异化变质:先是心里打起了“拖一拖、先不还”的小算盘,进而变成“索性不还”,老板也可能心照不宣、从不催讨;又或者亏损由老板“兜底”、盈利归自己。一旦这层“借贷”的外衣被撕下,党员干部便可能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办事”以此“还债”,所谓的“借钱炒股”则演变为权钱交易,性质也从违反廉洁纪律滑向了受贿犯罪。
可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炒股,无异于在悬崖边缘走钢丝。真借款,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构成违纪;而“假借款”或者由老板“兜底”则涉嫌受贿。党纪处分与刑事追究,一轻一重、性质有别,但指向的是同一个道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一分都不能借。
◎廉洁提醒
股市有涨跌起伏,纪法红线绝不会随K线波动。党员干部要牢记,绝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免费的“融资池”——借条好打,人情难还,与其日后在履职时受制于人、提心吊胆,不如一开始就断了向老板伸手的非分之想。守住公私边界,用干干净净的钱理财,才能踏实心安。
情形②:靠职权突击认购非上市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套现暴富,是眼光独到“投资有方”?
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向来是“稀缺资源”——数量有限、只对小范围特定人群开放,一旦上市往往“身价倍增”。靠职权换来认购资格,坐等上市后暴富,本质是权钱交易。
◎纪法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周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科技公司在项目承揽上提供帮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为表感谢,主动递上“橄榄枝”:“公司很快就要上市,您可以认购些原始股,上市后翻几番不成问题。”周某欣然同意,安排亲属出资100万元,以每股1元的“内部价”(仅针对少数董事、高管)认购100万股原始股。此后,该公司成功挂牌上市,周某高位抛售,获利1500余万元。最终,周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面对审查调查,周某辩解道:“我是真金白银出资,收益也是市场交易所得,怎么能是受贿?”这也是一些人的纪法认识误区。认定党员干部购买原始股获利究竟是正常投资还是受贿犯罪,不能只看形式上是否掏了钱,关键要穿透表象看实质:认购资格从哪来?双方是不是早就心照不宣,一个用职权“开绿灯”,一个拿原始股的“前景”来酬谢?理清了职务行为与巨额获利之间的因果关联,就会发现这根本不是什么“投资有方”,而是权钱交易。
一、起底“认购资格”:叩开投资大门的不是资金,而是手中的权力
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之所以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系因其具备三大特征:一是“稀缺性”——上市前发行数量有限,不是有钱就能买到;二是“封闭性”——认购渠道一般只对公司高管等“圈内人”开放,普通投资者连门都摸不着;三是“巨额增值高度可能性”——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上市箭在弦上,一旦挂牌,股价翻几番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在干部实际出资购买原始股的情况下,“资格从哪来”,往往就是正常投资与受贿犯罪的分水岭。
本案中,周某能以每股1元的“内部价”认购某科技公司原始股,凭的不是公平的市场竞争,而是此前为该公司承揽项目提供的职务帮助。还要看清的是:吴某定向输送的这份“认购资格”,本身只是一张“门票”,这张“门票”通向哪里、能换来什么,正是揭开本案定性的关键。
二、识破“贿赂”真面目:表面上买的是原始股,暗地里收的是未来的“金山”
相比直接收受现金,党员干部通过认购原始股受贿的手段更为隐蔽。表面上看,党员干部付了本金、办了手续,甚至承担了所谓的“市场风险”,赚的似乎是市场的钱;但撕开这层伪装,双方真正交易的,实际是原始股上市后的巨额预期收益。
本案中,周某心知肚明:吴某让其按“内部价”认购原始股,就是想用上市后的巨额增值利益来酬谢其职务上的“关照”。双方心照不宣,做的是“拿今天批的项目,换明天上市后的股票溢价”的权钱交易。
既然看透了用“股票预期收益”行受贿的实质,受贿账该怎么算也就一目了然。根据《解释(二)》规定,只要是以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进行权钱交易,套现了就按实际赚的算,没套现就按案发时的差价算。因此,周某自作聪明在某科技公司上市后抛售套现净赚的1500余万元,一分不少地都要计入其受贿数额。说到底,妄图用权力铺设一条通向“财富自由”的暗道,最终换来的不会是真金白银,而是党纪国法的严惩。
◎廉洁提醒
突击购买原始股获取暴利,看似是踩准了风口的“投资有方”,实则是别有用心者量身定制的“围猎”陷阱。党员干部切莫被所谓的“内部价”“高回报”迷了心智,天上不会掉“馅饼”,所有违规越界攫取的暴利,最终都要付出沉痛的代价。
情形③:买的原始股一直不上市,让老板高价回购是“投资止损”?
妄图在股市里“旱涝保收”,眼见违规买入的原始股上市无望、大幅缩水,便强令老板高价回购。这不是“投资止损”,而是变相受贿。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典型案例
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郑某在相关事项审批上谋取利益。2021年,郑某实际控制的某材料公司为筹备上市急需用钱,向多名亲友拉投资。在郑某劝说下,李某按照与同期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出资50万元认购该公司25万股原始股,双方未约定保底回购或固定收益。此后四年,该公司上市计划一再搁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经认定,李某所持股权的市场价值已缩水至20万元。李某遂找到郑某“摊牌”,要求其以100万元价格回购该股权。郑某明知这些股只值20万元,但因有求于李某,仍表示同意。最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公司没上市,我把股份退给老板及时止损,这是人之常情,为什么不行?”现实中,一些人有类似的错误认识。此类行为何以触碰纪法红线,是构成违纪还是受贿犯罪?关键要把“入股”和“退股”拆开来看。入股时,看出资是否真实公允、有没有掺杂权力的影子,这界定了最初的持股是一般违纪还是职务犯罪;退股时,看老板是基于合同约定、以合理市场价格回购,还是迫于职权高价买单,这决定了所谓的回购是否系权钱交易。
一、厘清“持股账”: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已然触碰纪律红线
为什么纪律要对非上市公司股份“严防死守”?与上市公司股票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公开交易、信息不透明,值多少钱、能不能变现,全在“圈内”操作。党员干部一旦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手里的公权力就很可能被兜里的私股“绑架”——涨时想变现,亏时想兜底,遇到和自己持股公司相关的工作事项,很可能难以公正履职。《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所以划出“硬杠杠”,就是为了从源头上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防止公权力被资本“围猎”。
本案中,李某真金白银出资入股,没享受特殊低价,也没签保本协议,且郑某公司是否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在入股时并未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因此,李某最初的入股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其违反有关规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应评价为违反廉洁纪律。
二、认清“回购账”:打着“退股止损”旗号强令他人高价回购,实为变相受贿
股权回购本身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前提是交易要合规、价格要合理。本案的问题在于,郑某没有回购义务,且李某的股权价值已经缩水到了20万元,郑某仍“心甘情愿”花100万元回购。这种异常溢价,到底是怎么来的?
答案显而易见——是权力在坐地起价。李某仗权“摊牌”、开出100万元的高价;郑某明知价格离谱,因有求于李某,仍点头同意。至此,双方达成行受贿合意:一个利用职权为郑某谋利,一个高价回购股权作为回报。所谓“投资止损”,不过是掩盖权钱交易的幌子。
看透了“回购”的伪装,这笔受贿的账又该怎么算?不看李某投资亏了多少,而是看老板回购股权多掏了多少。《意见》明确:交易型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李某手上的股权在市场上只值20万元,郑某却以100万元回购——中间这80万元的差价,即是李某职务行为的对价,均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廉洁提醒
资本市场没有“稳赚不赔”,企图借权施压向他人转嫁投资亏损,看似是精明的“止损”,实则是自投罗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与其挖空心思玩弄权钱交易的障眼法,不如彻底打消借权生利的歪心思,切莫等到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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